第三节 委托买卖
一、资金存取
中国证监会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在2007年全面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是指由证券公司负责客户的证券交易以及根据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的交易结算数据清算客户的资金和证券以及根据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的交易结算数据清算客户的资金和证券;而由存管银行负责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向客户提供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并为证券公司完成与登记结算公司和场外交收主体之间的法人资金结算交收服务的一种客户资金存管制度。
原则:“保护客户资产安全,便利投资者交易,有利于证券行业创新,防范证券系统风险向银行系统转移”
特点:多银行制;券商是会计,银行是出纳;证银分别保有客户资金明细账,银行提供另路查询和负责总分核对,全封闭银证转帐等。
按照现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式的一般模式,存管银行为投资者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资金存取}和交易结算资金管理
账户{记载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情况},同时,证券公司为投资者设立一个客户证券资金台账。
证券公司客户证券资金台账和存管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一一对应。
二、委托指令与委托形式
(一)委托指令
基本要素:证券账号、日期、品种、买卖方向、数量、价格、时间、有效期、签名和其他内容。
1、数量: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
注:在我国只在卖出证券时才有零数委托
交易内容 |
上交所 |
深交所 |
买入债券 |
1手或其整数倍 |
10张或其整数倍 |
卖出债券 |
1手或其整数倍 |
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
质押式回购交易 |
100手或其整数倍 |
10张或其整数倍 |
买断式回购交易 |
1000手或其整数倍 |
注——
上交所: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1000元面值债券/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1000元标准券/手;深交所债券交易100元面额/张,100元标准券/张。
深交所:
注——【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交易内容 |
上交所 |
深交所 |
股票、基金、权证 |
不超过100万股(份) |
不超过100万股(份) |
债券交易 |
不超过1万手 |
不超过10万张 |
质押式回购交易 |
不超过1万手 |
不超过10万张 |
买断式回购交易 |
不超过5万手 |
2、价格——委托能否成交和盈亏的关键。一般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2002.3.25起,债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 应计利息额=债券面值×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
⑴应计利息额:零息国债是指发行“起息日”至“成交日”所含利息金额;附息国债是指本付息期
⑵票面利率: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率国债
⑶年度天数及已计息天数
⑷当票面利率不能被365天整除时,按每百元利息额的精度[8位]计算;交割单四舍五入,留2位
⑸计息原则:算头不算尾
上交所公司债券的现货交易采用净价交易方式,深交所仍采用全价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