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诚实守信。
(2)健全制度,规范运作。
(3)投资风险,客户自担。
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
1.客户委托资产及来源
客户委托资产可以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2.客户资产托管
客户委托资产应当交由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职责。
资产托管机构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应当立即要求证券公司改正;未能改正或者造成客户委托资产损失的,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报告证券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3.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客户投资的范围,并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三、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事项:
(1)客户资产的种类和数额。
(2)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3)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
(4)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5)各类风险揭示。
(6)资产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
(7)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8)客户所持有证券的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9)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的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10)与资产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1)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
(12)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
(13)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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