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控制经纪业务的风险,除了需要证券公司如上所述建立各项业务规章制度和采取相应管理、防范措施外,还需要建立一套内外结合的业务监督与检查制度。
(一)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单项、现场或非现场的稽核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成为证券业协会的会员。
(三)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经纪业务的一线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对会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业务作出详细规定,并实施一定的监管。同时,证券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的财务状况、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以及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监管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进行监管,主要监管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
1.证券公司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制度。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
2.信息披露。证券公司应当依法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披露其基本情况、参股及控股情况、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经营管理状况、财务收支状况、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其他有关信息。
3.检查制度。证券监管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1)询问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2)进人证券公司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
(3)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4)检查证券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复制有关数据资料。
四、法律责任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
1.证券营业部及证券从业人员发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以及自律规则、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制度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追究其责任。
2.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违反《关于加强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视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暂停核准新业务、限制业务活动等监管措施。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中国证监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纪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客户大量投诉、出现重大纠纷、不稳定事件的证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汁算比例和有关证券营业部的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金额,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证券经纪人规模等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的失信行为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系统。
(三)国务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资金不足而接受其买入委托,或者客户证券不足而接受其卖出委托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证券公司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处罚,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证券公司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或者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时,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处罚,即“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超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范围经营业务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证券公司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关证券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1)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或者产品销售活动。
(2)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作出确定性的判断。
6.证券公司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1)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或者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2)未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
(3)推荐的产品或者服务与所了解的客户情况不相适应。
(4)未按照规定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
(5)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未在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中载入规定的必备条款。
(6)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有效执行信息查询制度。
(7)未按照规定指定专门部门处理客户投诉。
(8)未按照规定存放、管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7.证券公司未按照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8.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证券经纪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2)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违反规定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3)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违反规定动用客户的资金和证券的申请、指令予以同意、执行。
(4)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现客户资金和证券被违法动用而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9.证券经纪人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等值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承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1)从事业务未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
(2)同时接受多家证券公司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3)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事项。
例4—26(2012年3月考题·判断题)
证券公司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定的罚款,但不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
【参考答案】√
【解析】证券公司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定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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