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五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一、证券经纪业务监管的一般要求
中国证监会于2010年4月发布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明确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一般要求:
1.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制度,对证券经纪业务实施集中统一管理,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防止出现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客观说明公司业务资格、服务职责、范围等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误导性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不得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3.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客户管理与客户服务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例4—24(2012年3月考题·判断题)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客户管理与客户服务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
【参考答案】√
【解析】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客户管理与客户服务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是证券经纪业务内部控制的内容和要求之一。
(1)建立健全客户账户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为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
(3)建立健全客户交易安全监控制度,保护客户资产安全。
(4)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规范行为。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回访客户,对新开户客户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的10%。回访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核实、客户账户变动确认、证券营业部及证券业从业人员是否违规代客户操作账户、是否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是否存在全权委托行为等情况。客户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年。
(5)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与客户的纠纷。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客户投诉书面或者电子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每年4月底前,证券公司和证券营业部应当汇总上一年度证券经纪业务投诉及处理隋况,分别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及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6)建立健全客户资料管理制度,保证客户资料安全完整。
4.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人员管理和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规范证券经纪业务人员行为。
具体包括:
(1)从事技术、风险监控、合规管理的人员不得从事营销、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等业务活动;营销人员不得经办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人员不得承担风险监控及合规管理职责。
(2)与客户权益变动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之间,应当建立制衡机制。
(3)证券公司应当以提供网上查询、书面查询或者在营业场所公示等方式,保证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随时查询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经办人员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执业证书、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
(4)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业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激励,不应简单与客户开户数、客户交易量挂钩,应当将被考核人员行为的合规性、服务的适当性、客户投诉的情况等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保存。
5.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营业部管理制度,保障证券营业部规范、平稳、安全运营。
具体包括:
(1)证券营业部应当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放置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2)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对各类印章登记造册,建立各类印章的使用、保管、交接等内部控制流程。
(3)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营业场所安全保障机制,保证与当地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畅通,维护交易秩序稳定: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定期组织A查,按规定进行演练。自查及演练情况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4)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对证券营业部的业务规范、安全、稳定运营负直接责任。证券公司应当每年对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情况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5)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当每3年至少强制离岗一次,强制离岗时间应当连续不少于10个工作日。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强制离岗期间,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营业部进行现场稽核,稽核报告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6)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证券公司应当进行审计。离任审计结束前,被审计人员不得离职;发现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的,证券公司应当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并报当地监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且该违规人员至少2年内不得转任其他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同等职务及以上管理人员。证券公司应当在审计结束后3个月内,将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审计报告报证券营业部所在地及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6.证券公司应当统一建立、管理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账户管理、客户资金存管、代理交易、代理清算交收、证券托管、交易风险监控等信息系统,各项业务数据应当集中存放。
二、证券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
证券市场遵循“三公”原则,禁止任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损害市场和投资者的行为。根据我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1.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或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或质押物;或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2.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3.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最或者买卖价格;代理买卖法律规定不得买卖的证券。
4.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7.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散布、泄漏或利用内幕信息。
8.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9.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10.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11.泄露客户资料。
例4—25(2012年3月考题·多选题)
根据我国最新颁布的有关制度规定下列各项中,( )属于证券经纪商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
A.为客户证券交易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B.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出借或抵押并给予客户一定报酬
C.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提示证券投资风险
D.提供内幕交易信息以提高客户的投资收益
【参考答案】BD
【解析】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或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或质押物,或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代理买卖法律规定不得买卖的证券。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散布、泄漏或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泄露客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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