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
命题点一 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熟悉)
期货交易包括商品期货交易和金融期货交易。根据我国现行相关制度规定,证券公司不能直接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买卖,但可以从事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业务,可称其为介绍经纪商(IB)。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就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命题点二 证券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熟悉)
(一)资格条件
(1)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2)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4)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5)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6)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7)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业务范围
(1)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①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②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2)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3)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介绍业务的范围。
②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③介绍业务对接规则。
④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
⑤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
⑥违约责任。
⑦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命题点三 证券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掌握)
1.相关规定
(1)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2)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2.证券公司应公开信息
(1)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
(2)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3)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4)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5)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3.禁止事项
(1)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
(2)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3)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
(4)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5)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
(6)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模拟试题: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五科试题冲刺专题
真题推荐:2001-2014年证券考试真题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