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共同对手方是指在结算过程中,同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并保证交收顺利完成的主体,一般由交易所充当。 ( )
16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配股操作流程,如超额申报认购配股,则超额部分不予确认。 ( )
164、投资者证券账户卡毁损或遗失,可向中国结算公司开户代理机构申请挂失与补办,或更换证券账户卡。 ( )
165、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对应。 ( )
166、投资者办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份额的认购、交易、申购、赎回业务须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 ( )
167、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可对结算参与人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定期审核或不定期抽查。并可以要求其定期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报送财务报表。 ( )
168、股票上市交易后,如果发现不符合上市条件,直接终止其上市交易。 ( )
169、注册资本不足1亿元人民币的证券公司不可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 )
170、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若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相关条件的,其平均价为成交价格。 ( )
171、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会员可将其设立的交易单元提供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