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证券清算、交割、交收业务应遵循钱货两清和货银对付两条原则。( )
14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会员自身、托管机构及与该会员、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于有关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有关情况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
143、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的非金融机构可只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
144、用于证券回购的券种只能是国库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 ( )
145、委托人在委托有效期内有权变更或撤销原来的委托指令。( )
146、在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要相互独立,分账管理。( )
147、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人证券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
148、收益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对于以券融资方而言,代表其固定的收益;对于以资融券方而言,是其固定的融资成本。( )
149、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进行中央清算时同时计算有关费用,产生各结算单位的实际应收、应付金额。( )
150、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