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证券存管制度的内容包括向投资者提供记名证券的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等股权登记变更、分红派息以及股票账户查询挂失等各项服务。( )
162、分红派息的形式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方式。( )
16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后,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 )
164、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该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
165、证券交易所撤销会员资格,须经专门委员会审定。( )
16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存管后的证券实行流动性制度。( )
167、同一证券经营机构在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就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证券按相同价格分别作委托买入和委托卖出时,可以不需进场申报竞价成交。( )
168、资产托管机构有权随时查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并应当不定期核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情况,防止出现挪用或者遗失。( )
169、证券公司在代理客户进行回购交易时产生的一切风险须由客户承担。( )
170、客户开立专用证券账户,或者将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由客户自行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