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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讲义:证券经纪业务的营运管理

2014年2月19日作者:【卢瑜】
  • 第3页: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
  三、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
  (一)投资者教育
  1、含义:
  投资者教育主要是对投资者进行证券法规宣传、证券知识普及、证券交易风险揭示和证券公司基本信息公示等。 、
  2、方式:
  通过营业部设立“投资者园地”、公司网站、交易委托系统、客服中心等多种渠道,并综合运用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材料、户外广告、培训讲座、电话语音提示、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进行。
  (二)适当性管理
  1、含义:
  根据客户财务与收入状况、证券专业知识、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年龄等情况,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时,对客户进行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后至少每两年根据客户证券投资情况等进行一次后续评估,并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分类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
  2、具体要重点突出以下几方面内容:(重点难点)
  1、对有具体适当性管理要求、规定准入条件的交易业务,要切实按适当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开户、开通交易权限等手续。
  2.要从开户环节着手风险揭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合同、协议的内容,明示证券投资的风险,并由客户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
  3.要持续地采取各种有效方式让投资者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真正明白“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警示。
  4.要了解自己的客户,要根据客户尤其是新人市的中小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等,对客户进行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引导客户从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投资,合理配置金融资产。
  5.证券公司在进行产品和业务推介时,应当清楚说明不同产品和业务的区别,使客户充分认识不同产品和业务的风险特征,使每一个客户了解自己要购买的是什么产品、有何特点和风险。
  6.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公司的法定业务范围,帮助投资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识别能力,警惕和自觉抵制各种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证券活动。
  例题.投资者教育的目的就是要提高投资者(),进而提高投资者理性投资、规避风险、自我保护的能力。
  A.风险意识B.参与意识
  C.投机意识D.风险识别能力
  答案:ABD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新增加知识内容、重点难点)
  1.适当性管理
  ★ 含义:会员为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应当通过严格的业务管理规范以及柜台系统前端控制等手段,保障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客户符合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 包括: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采取技术手段控制客户开通创业板交易的期限。
  ★ 违反规定的处理措施:
  (1)对发生买入申报但未成交的,及时限制其继续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直至完全符合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2)对发生买人申报且已成交的,及时限制其创业板交易买人权限,并在买人申报发生日后的2个交易日内,根据客户意愿办理创业板市场交易开通相关手续,直至完全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后为其解除创业板买人限制,或者督促其卖出所持有股份。
  证券账户被注销后开立新证券账户的,应当重新按照适当性管理的要求,为其新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原证券账户的交易经验可以延续到新证券账户上。
  客户申请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应当在确认其普通证券账户已按照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后,对其信用证券账户予以即时开通。
  2.持续了解客户信息(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与投资目标)
  (1)对客户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情况进行跟踪,并结合所了解的客户信息,至少每两年对所有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客户进行一次风险承受能力的后续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留存。
  (2)参考客户评估结果,对不同类别的客户制定相应的服务方案和管理流程,在创业板证券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一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3)对评估结果显示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客户,应将该情形向其提示,提醒其审慎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提示应当予以记录留存。
  (4)应加强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分析与研究,客观、公正地向客户提供相关投资咨询信息,引导客户理性投资。
  3.健全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并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对创业板市场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和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1)通过公司网站与营业场所,开设专门的创业板投资者教育专栏或园地,并持续利用交易系统、电子邮件、信函等有效方式,介绍创业板投资理财知识,宣传创业板法律、法规、规章与业务规则,解读创业板市场主要特点。
  (2)应在其网站建立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教育网页的链接,并根据需要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向客户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有关创业板市场投资者教育的专栏文章、分析报告等信息。
  (3)有关创业板市场的紧急通知、风险提示、盘中临时停牌公告等重要信息,通过行情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等有效方式及时向客户发布。
  (4)应密切关注客户参与创业板新股上市首日的交易情况,对出现价量异常的新股,及时提示风险,引导客户理性投资。
  (5)应关注客户持有创业板股票的情况,对出现股价大幅波动、公司年度业绩预亏等情形的股票,及时提示风险。
  (6)应将创业板上市公司发布的退市风险提示信息公告,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向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客户传达。信息传达情况应当予以记录留存。
  4.对客户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1)应根据客户的资金规模、交易活跃程度、异常交易行为发生频率、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警示次数以及是否为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点监控账户等情况,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2)应要求涉及重点监控账户的客户出具合法、合规交易承诺,并将其纳入监控系统,指定专人对其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及时警示、纠正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
  重点监控账户——出现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由深交所确定,同时根据定期评估重点监控账户参与重点股票交易、异常交易发生频率等情况进行调整,并通过书面函件、会员业务专区等方式通知会员。
  (3)应及时向客户充分揭示重点监控股票交易风险,提醒、引导客户理性参与,并将重点监控股票纳入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
  重点监控股票名单——深交所根据监控情况、股价走势、公司基本面变化等情况确定,并通过书面函件、会员业务专区等方式通知会员。
  (4)应建立客户异常交易处理业务流程和技术手段,对客户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口头或书面警示、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应当依据《会员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并可以拒绝接受委托。
  (5)发现重点监控账户利用转托管、启用新账户等方式规避监管,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6)应对与客户交易相关的管理、业务及技术人员和营业部负责人进行培训,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督促落实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各项制度,提高配合协助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责任与意识。
  (二)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11年1月1日施行。
  (一)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含义
  1、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统称“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问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2、投资建议服务内容: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
  2.诚实守信。
  3.公平维护客户利益。
  (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1.人员执业资格——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2.管理制度建设。
  (1)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
  (2)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各业务环节(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
  (3)保证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与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
  3.投资顾问业务的适当性管理。
  (1)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2)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4.证券投资建议、客户回访及投诉管理。
  (1)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2)投资顾问客户作出具体投资决策计划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3)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人、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4)应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
  (5)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5.对客户的告知义务(信息):
  (1)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
  (2)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
  (3)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4)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5)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6.风险揭示。提供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要求由中证协制定),并由客户签收确认。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包含的内容:(理解记忆)
  14项,参照教材学习
  7.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协议内容:
  (1)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3)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
  (4)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5)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
  (6)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证券公司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
   8.投资顾问的研究支持。
  (1)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
  (2)证券公司应当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
  (3)证券投资顾问依据本公司或者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的,应当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
  人、发布日期。
  9.服务收费
  ★ 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
  ★ 采用差别佣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 以公司账户收取。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10.业务推广与宣传。
  (1)证券公司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2)证券公司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遵守《广告法》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3)证券公司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
  (4)证券公司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形式,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举办地证监局报备。
  11.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为载体的投资顾问服务。
  要求:
  (1)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
  (2)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瞒或者有重大遗漏。
  (3)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
  (4)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说明其方法和局限。
  12.留痕管理与记录保存。
  ★ 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
  ★ 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四)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监管
  1.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管理。
  2.中国证券业协——自律管理
  3 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
  情节严重——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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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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