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讲义: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一、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理解)
(一)公开公正、诚实守信
(二)健全内控、规范运作
(三)投资风险客户自担
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
(一)客户准入及委托标准
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成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
(二)尽职调查及风险揭示
客户签署风险提示书,即表示已经理解并愿意承担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
(三)客户委托资产及来源
1、委托资产: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2、客户委托资产的来源、用途应当合法。客户未承诺、来源用途不合法、非法集资等不得参与。
3、 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四)客户资产托管
1、由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2、资产托管机构:安全保管客户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
(五)客户资产独立核算与分账管理
1、客户委托资产与证券公司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
2、业务分开,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第三方存管银行破产,客户委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六)客户资产管理账户
1、定向资产管理账户:专用账户(可用普通账户转换),名称为“客户名称”,结算机构应进行标识
2、同一客户只能办理一个专用账户
3、证券公司应当自专用账户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将专用账户向交易所备案
4、专用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使用,并且是相应证券公司,不得办理转托管或者转指定
5、不得将专用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6、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失效15日内申请注销专用账户,注销后3个交易日向交易所备案
(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重点,多选题)
1、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2、按合同约定,投资于关联方,应通知客户和资产管理机构
(八)投资管理情况报告与查询(了解)
(九)业务档案管理。资料保存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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