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У- ֤ȯҵ֤ȯҵ

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 证券考试 >> 证券从业讲师讲坛 >> 文章内容

证券交易讲义:结算风险及防范

2014年3月23日作者:【卢瑜】

  三、我国的结算风险防范和管理措施

  (一)事前防范措施

  1、建立结算参与人制度,设立结算参与人资格门槛;

  2、建立结算参与人风险评估体系;

  3、对于持续或重大交收违约的结算参与人,限制其净买入额,或暂停、终止办理其部分、全部结算业务。

  例题.对于结算参与人信用风险的事前防范,《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规定的措施有( )。

  A.建立结算参与人制度,设立结算参与人资格门槛

  B.引入货银对付机制

  C.建立结算参与人风险评估体系

  D.对于持续或重大交收违约的结算参与人,限制其净买入额, 或暂停、终止办理其部分、全部结算业务

  答案:ACD

  (二)本金风险的防范

  1、引人货银对付机制。

  2、资金交收违约,采取暂不交付相关证券和扣划自营证券的措施。

  3、证券交收违约,采取暂不向违约方划付相关资金的措施。

  例题.对资金交收违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A.暂不交付相关证券

  B.暂不向违约方划付相关资金

  C.扣划自营证券

  D.变卖自营证券

  答案:AC

  (三)价差风险的防范

  1、要求高风险参与人提供交收履约担保。

  2、当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违约且其当日买人暂不交付的证券不足以弥补违约交收资金时,可以扣划其自营证券,或要求其提供担保;结算参与人在规定期限仍无法偿还资金的,可以通过变卖相关暂不交付的证券、担保品等予以弥补;处置所得不足的,可以向违约结算参与人追索;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追回的,可用结算互保金弥补。

  3、在证券市场设立之初即设立的结算互保金(上海市场原称“清算交割准备金”,深圳市场原称“清算保证金”),也可用于弥补结算参与人违约给中国结算公司带来的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的防范

  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动用结算参与人的担保资金、结算互保金和其他资金完成资金交收。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授信额度,或将专用清偿证券账户中的证券用于质押申请贷款。

  (五)其他风险的防范

  1、结算银行风险——建立结算银行准人标准和风险评估体系。

  2、法律风险——规定了证券交易、托管与结算协议中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必备条款。

  3、结算风险基金:结算公司还实际管理,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4、结算风险基金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收入、收益的20%,以及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基金总额上限为30亿元。

  例题.针对结算银行风险,《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要求建立( )。

  A.引入货银对付机制

  B.结算银行准入标准

  C.风险评估体系

  D.业务紧急应变程序

  答案:BC


Уγ

γרҵ ʦ ԭ/Żݼ
֤ȯͶʹʤ
400 / 400
֤ȯʦʤԾ
400 / 400
г֪ʶ
300 / 300
֤ȯгɷ澫
½Ң
300 / 300

ͨط
1

̲ľ+⿼+2׵ѧ

2
շ

ֵ99Ԫ/
ǰ2׵

3
׷

׿κ½ϰ
͹ٷ̲+ɫ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