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案】AD
【解析】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2.【答案】AC
【解析】在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中,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人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
3.【答案】AB
【解析】C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券为1张;最小报价变动为0.001元或其整数倍;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张。其他规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类似。D项,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以债券回购交易资金的年收益率进行报价。
4.【答案】ACD
【解析】我国禁止将回购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期货市场投资和股本投资,不得以贷款、拆借等任何名义用于企业。这是由回购期限、回购资金属性所决定的。从回购期限来看,一般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1年;从回购资金属性来看主要是为解决短期流动需要,短期资金的长期使用往往会带来信用混乱。
5.【答案】ABC
【解析】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对买断式回购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有:①保证金制度;②保证券制度;③仓位限制。
6.【答案】ABCD
【解析】市场参与者进行每笔买断式回购均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其书面形式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或者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买断式回购主协议和上述书面形式的合同构成买断式回购的完整合同。交易双方认为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协议。
7.【答案】BD
【解析】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参与主体,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限于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B、D账户)。
8.【答案】ABCD
【解析】全国银行问市场买断式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1天。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延长回购期限。买断式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换券、现金交割和提前赎回。全国银行问市场买断式回购以净价交易,全价结算。买断式回购的首期交易净价、到期交易净价和回购债券数量由交易双方确定,但到期交易净价加债券在回购期间的新增应计利息应大于首期交易净价。
9.【答案】BCD
【解析】同业中心负责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日常监测工作,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买断式回购结算的日常监测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市场参与者的买断式回购进行日常监督。
10.【答案】AC
【解析】买断式回购发生违约,对违约事实或违约责任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可以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最终仲裁或诉讼结果报告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最终结果予以公告。
11.【答案】CD
【解析】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交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办理清算交收。质押券欠库的,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应当于次一交易日补足质押券。中国结算公司在该日日终暂不交付或从其资金交收账户中扣划与质押券欠库量等额的资金。如次一交易日未补充申报提交,或补充申报提交质押券后相关证券账户仍然发生质押券欠库的,从该交易日起(含节假日)向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收取违约金。
12.【答案】ABD
【解析】C项,在计算过程中,相关参数取值越谨慎,“倒挂”的概率越小,结算风险越能较好的防范。另外,相关参数取值也不能过分谨慎,否则不利于充分发挥债券的回购功能。
13.【答案】ACD
【解析】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5年12月推出了买断式回购品种。买断式回购采用“一次成交、两次结算”的方式。两次结算包括初始结算和到期结算。初始结算南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担保交收。到期结算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组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和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双方采用逐笔方式交收。此时,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
14.【答案】ABC
【解析】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结算过程中,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收方式有:①见券付款;②券款对付;③见款付券。D项,钱货两清属于清算与交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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