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证券从业>证券基础知识>复习指导

2010年证券市场基础知识重点摘要(8)

来源:233网校 2010年11月16日
导读: 201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市场基础知识第八章 证券市场监管各个重要知识点摘要,更多试题进入考试大在线考试中心!

  第八章证券市场监管(只需复习勾画内容)

  知识点801(P255-287):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多选、判断)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法律(法结尾);第二层次,行政法规(条例结尾);第三层次,部门规章(办法或规定结尾)。

  1999年7月1日《中国证券法》实施,2006年1月1日修订后生效。

  1994年《公司法》实施,2006年1月1日修订后生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降低至3万元,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货币出资不得低于30%;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一次,股份有限公司至少6个月一次;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的独立董事;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2/3以上通过;董事会会议由1/2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公司上市条件公司股本总额降低至3000万元。

  2004年《基金法》。

  1997年《刑法》,2006年修订。

  2008年《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应当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年报;每月结束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报;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持有或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要经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从业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进行审计,2个月内报证监会。

  2008年《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允许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每年增持不超过2%(P281);对于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30%的,可以向监管部门申请免于履行要约义务(P281);□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条件(P282):经纪业务满3年的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2年内未违规;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实现第三方存管;其他条件。2005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1分多选题):(P284)(1)交易所交易经手费的20%;(2)证券公司按营业收入的0.5%-5%;(3)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4)依法向有关责任人追偿所得和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5)捐赠;(6)其他合法收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8月成立。2006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P286):□违反法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采取3-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的,5-10年禁入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采取终身的禁入措施。

  知识点802(P288):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重点)。

  “法制、监管、自律、规范”八字方针。□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

  1、依法监管。

  2、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严厉打击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权利维护市场的三公,是各国证券监管的首要任务。

  3、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4、监管与自律相结合。

  □国际证监会证券监管三个目标:一是保护投资者;二是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三是降低系统性风险。其中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监管的首要目标。

  □ 证券市场监管的三个手段:

  1、法律手段。这是监管部门的主要手段。

  2、经济手段。

  3、行政手段。

  我国逐步形成了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即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交易所、行业协会和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监管和自律体系。中国证监会成立于1992年并在全国设9个稽查局和36个地方证监局。

  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全面性、真实性、时效性。

  上市公司应当自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报送中期报告(年报4个月)。

  □操纵市场行为包括(1分多选题)(选项中有交易价格和数量):

  1、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信息优势,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数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4、其他手段。

  包括事前处理和事后处理:对操纵行为处罚和受害者赔偿。□证券法规定:“操纵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300万元的罚款。单位操纵市场的,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60万元的罚款。

  □欺诈客户行为包括(答案多数一目了然):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证券或资金

  4、未经客户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嫁接客户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这是判断标准)。

  □内幕交易行为主体包括:

  1、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高管人员

  4、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

  6、发行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重大事项都是):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经理发生变动。

  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知悉内幕信息,且从事有价证券交易或其他有偿转让行为,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等。

  □证券法规定:内幕交易的,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罚款;没有或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60万元的罚款。单位的,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3-30万元罚款。

相关阅读

֤ȯҵʸѧϰ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