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证券账号和资金账户。
62、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证券账户名称是“证券公司名称-资产托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63、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64、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遵守的原则:合法合规、集中管理、独立运行、岗位分离。
65、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2个证券账户、2个交收账户,在商业银行开立2个资金账户。
66、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户证券的买卖。
67、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使用融券专用账户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68、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或有重大违纪等,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和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69、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一般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经交易所认可的四大类证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
70、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元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71、标的证券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条件是:
上市交易超过5个交易日,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2000户;最近5个交易日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等
72、保证金可以由标的证券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冲充抵。
73、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向证券公司收取保证金。证券可以充抵保证金,但货比资金的比例不低于应收保证金的15%。
74、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规定: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低于100%;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5%。
75、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年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
76、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77、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中,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人员数量不得低于1/2,证券公司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1/3.
78、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由于补充流动性或进行并购过桥贷款而负债经营的,负债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负债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或实缴出资总额的30%。
79、直投子公司可以为客户提供与股权投资相关的服务: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