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证券发行与承销复习:募股文件的准备
股票发行准备阶段的实质性工作是由发行参与人准备招股说明书,以及作为其根据和附件的专业人员的结论性审查意见。这些文件统称为募股文件。募股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八种:
(一)招股(配股)说明书
招股(配股)说明书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时就发行中的有关事项向公众作出披露,并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资人提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要约或要约邀请的法律文件。公司发售新股必须制作招股说明书。如果是初次发行,一般称为招股说明书;如果是采用配股的方式发行新股,则称为配股说明书。招股(配股)说明书是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申报材料的必备部分。
招股(配股)说明书必须对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要求的各项内容进行披露。招股(配股)说明书由发行人在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辅助下完成,由公司董事会或筹委会表决通过。审核通过的招股(配股)说明书应当依法向社会公众披露。招股(配股)说明书的有效期是6个月,自招股说明书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在招股(配股)说明书上签章的人员(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必须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招股(配股)说明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特定的格式和必要的记载事项的要求编制。对此,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根据准则规定,招股说明书应包括:招股说明书的封面、招股说明书目录、招股说明书正文、招股说明书附录和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等五个方面的内容。配股说明书的内容包括封面、正文、附录和备查文件四个方面。
(二)招股说明书概要
招股说明书概要是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概括,一般约1万字,是由发行人编制,随招股说明书一起报送批准后,在承销期开始前2~5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由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及发行人选择的其他报刊上刊登,供公众投资者参考的关于发行事项的信息披露法律文件。招股说明书概要应简要提供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但不得误导投资者。
在《招股说明书概要》标题下必须载明下列文字:
“本招股说明书概要的目的仅为尽可能广泛、迅速地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招股说明书全文方为本次发售股票的正式法律文件。投资人在作出认购本股的决定之前,应首先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全文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招股说明书概要》必须记载(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招股说明书概要编制所依据的法规,发行人董事会是否已通过该招股说明书概要,是否确信所摘内容与招股说明书正文一致且无重大误导、虚假及遗漏。
2、发售新股有关当事人。载明下列有关当事人的机构名称、所在地、电话、传真以及负责本次发行销售有关事项的联系人姓名。有关当事人包括发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承销商、推荐人、发行人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主承销商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和经办评估人员、资产评估确认机构、收款银行、股票登记机构及其他与发售新股有密切联系的机构和个人。
3、发行情况。说明本次发行的股票类型、发行日期、发行地区、发行对象、承销期起止日、预计上市日期及上市交易所名称、发行方式、每股发行价、每股面值、发行量、发行总市值等。
4、风险因素与对策。应注明“投资者在评价本发行人此次发售的股票时,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字样,并全文摘录招股说明书中所述可能对发行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各种风险情况。
5、募集资金的运用。应当依据招股说明书列明募集资金的计划用途、项目介绍、资金运用时间表、缺口资金的来源及落实等内容。
6、股利分配政策。载明发行人关于股利分配的一般政策、预计首次分派股利时间、新股东是否享有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有外资股时的分配原则等。
7.发行人及发行人主要成员的情况。其中发行人情况应包括:发行人成立日期、注册地、总部地址、历史沿革、改制情况、组织结构及内部管理结构、经营范围、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品种、生产能力、主要市场、市场占有情况、业务收入构成、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在其他企业任职情况等内容。
8、经营业绩。介绍发行人过去至少3年中的经营业绩,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一般情况、年销售额和利润总额、发行人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完成的主要工作、产品或服务的市场情况、产品性能和质量、筹资与投资、生产经营设备和主要固定资产改进、职工数量与业务水平变化等。
9、股本。简要介绍发行人的股权变动情况、发行后股权结构、内部职工股的托管单位及确认部门等。
10、主要会计资料。按招股说明书内容介绍审计报告、完整的财务报表、主要会计政策及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等。
11.资产评估的主要情况。简要介绍有资格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评估机构对发行人资产进行有效评估的情况,包括:各类资产评估前帐面价值及固定资产净值、各类资产评估后净值、各类资产增(减)值幅度及原因等。
12.盈利预测。至少应当载明盈利预测表主要数据,相关背景及分析资料等。
13.公司发展规划。简要介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发展战略、市场发展计划、销售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设备更新计划、人员扩充计划、资金筹措和运用计划等。
14.重要合同及重大诉讼事项。应当披露发行人已签订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未来发展或者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以及发行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尚未做出判决的重大诉讼事项。
15.其他重要事项。简要披露发行人认为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查阅地点。
(三)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后出具的具有公证性的结论报告。该报告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有关的主管部门确认后生效。从法律上说,资产评估报告仅为投资人以净资产认股或者以净资产从事交易的实施依据,因此,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净资产投资折股的行为距本次股票发行时间过长的话,则该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可能已不能适当地反映评估范围内的净资产数值。在此种情况下,招股说明书对于发行人本次募股前资产负债状况的反映通常以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为准。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境内募股前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满足以下必要内容的要求:
1.正文
包括的主要内容有:评估机构与委托单位名称、评估目的与评估范围、资产状况与产权归属、评估基准日期(该项日期表述应当是评估中确定汇率、税率、费率、利率和价格标准时所实际采用的基准日期)、评估原则、评估方法和计价标准、资产评估结论(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价值结果。该评估价值结果应当包括资产原值、资产净值、重置价值、评估价值、评估价值对净值的增减值和增减率等内容)、评估人员签章及评估报告的出具日期(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章,并应当由评估机构的代表人和评估项目负责人签章)等。
2.资产评估附件
此类附件主要包括:评估资产的汇总表与明细表、评估方法说明和计算过程、与评估基准日有关的会计报表、被评估单位占有不动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等。
(四)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审计人员向发行人及利害关系人报告其审计结论的书面文件,也是审计人员在股票发行准备中尽责调查的结论性文件。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部分:审计概况、审计发现问题的情况说明、审计意见(审计意见是审计人员对审计结论的意见。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意见时,根据对企业全面、公正、客观地进行审计的结果,就不同的情况,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相反意见审计报告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人员的签章及审计报告日期(审计报告应当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签字盖章)。
(五)盈利预测的审核函
招股说明书及其附件中的盈利预测报告应切合实际,并须由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审核报告。盈利预测审核函即是经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的盈利预测进行审核后出具的审核确认函。
盈利预测由发行人在主承销商、从事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的参与下编制。预测的期间不应当少于12个月。盈利预测应当是对一般的经济条件、营业环境、市场情况、发行人生产经营条件和财务状况进行合理的假设,并对各项假设加以说明。根据我国股票发行实践,盈利预测文件中的预测数据通常包括销售收入、产品生产成本、期间费用、期间毛利、营业外收支、税金、税前利润和税后利润以及每股盈利、市盈率。注册会计师对上述数据审核后出具审核函。
为防止发行公司高估未来盈利能力,造成对投资者的误导,对盈利预测要求:
1.凡年度报告的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 10%~ 20%的,发行公司及其聘任的注册会计师应在股东大会及指定报刊上作出解释,发行公司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凡年度报告的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20%以上的,除要作出解释和公开致歉外,将停止发行公司两年内的配股资格。如有故意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发行人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1.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准备阶段审查工作依法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发行人聘请的律师(发行人律师)应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2.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工作报告是对公司发行阶段律师的工作过程,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事实极其发展过程,每一法律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的详尽、完整的阐述,并就疑难问题展开讨论和说明。
(七)验证笔录
验证笔录是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文件之一,是主承销商律师对招股说明书所述内容进行验证的记录,其目的在于保证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八)辅导报告
辅导报告是证券经营机构对发行公司辅导工作结束以后就辅导情况、效果及意见向有关主管单位出具的书面报告。
募股文件除了上述几种之外,还包括公司章程、发行方案、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及项目批文等,有兼并收购行为的还应提供被收购兼并公司或项目情况、收购兼并可行性报告、收购兼并协议、收购兼并配套政策落实情况、被收购兼并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被收购兼并企业前一年和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审计报告。
(一)招股(配股)说明书
招股(配股)说明书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时就发行中的有关事项向公众作出披露,并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资人提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要约或要约邀请的法律文件。公司发售新股必须制作招股说明书。如果是初次发行,一般称为招股说明书;如果是采用配股的方式发行新股,则称为配股说明书。招股(配股)说明书是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申报材料的必备部分。
招股(配股)说明书必须对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要求的各项内容进行披露。招股(配股)说明书由发行人在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辅助下完成,由公司董事会或筹委会表决通过。审核通过的招股(配股)说明书应当依法向社会公众披露。招股(配股)说明书的有效期是6个月,自招股说明书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在招股(配股)说明书上签章的人员(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必须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招股(配股)说明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特定的格式和必要的记载事项的要求编制。对此,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根据准则规定,招股说明书应包括:招股说明书的封面、招股说明书目录、招股说明书正文、招股说明书附录和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等五个方面的内容。配股说明书的内容包括封面、正文、附录和备查文件四个方面。
(二)招股说明书概要
招股说明书概要是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概括,一般约1万字,是由发行人编制,随招股说明书一起报送批准后,在承销期开始前2~5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由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及发行人选择的其他报刊上刊登,供公众投资者参考的关于发行事项的信息披露法律文件。招股说明书概要应简要提供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但不得误导投资者。
在《招股说明书概要》标题下必须载明下列文字:
“本招股说明书概要的目的仅为尽可能广泛、迅速地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招股说明书全文方为本次发售股票的正式法律文件。投资人在作出认购本股的决定之前,应首先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全文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招股说明书概要》必须记载(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招股说明书概要编制所依据的法规,发行人董事会是否已通过该招股说明书概要,是否确信所摘内容与招股说明书正文一致且无重大误导、虚假及遗漏。
2、发售新股有关当事人。载明下列有关当事人的机构名称、所在地、电话、传真以及负责本次发行销售有关事项的联系人姓名。有关当事人包括发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承销商、推荐人、发行人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主承销商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和经办评估人员、资产评估确认机构、收款银行、股票登记机构及其他与发售新股有密切联系的机构和个人。
3、发行情况。说明本次发行的股票类型、发行日期、发行地区、发行对象、承销期起止日、预计上市日期及上市交易所名称、发行方式、每股发行价、每股面值、发行量、发行总市值等。
4、风险因素与对策。应注明“投资者在评价本发行人此次发售的股票时,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字样,并全文摘录招股说明书中所述可能对发行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各种风险情况。
5、募集资金的运用。应当依据招股说明书列明募集资金的计划用途、项目介绍、资金运用时间表、缺口资金的来源及落实等内容。
6、股利分配政策。载明发行人关于股利分配的一般政策、预计首次分派股利时间、新股东是否享有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有外资股时的分配原则等。
7.发行人及发行人主要成员的情况。其中发行人情况应包括:发行人成立日期、注册地、总部地址、历史沿革、改制情况、组织结构及内部管理结构、经营范围、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品种、生产能力、主要市场、市场占有情况、业务收入构成、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在其他企业任职情况等内容。
8、经营业绩。介绍发行人过去至少3年中的经营业绩,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一般情况、年销售额和利润总额、发行人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完成的主要工作、产品或服务的市场情况、产品性能和质量、筹资与投资、生产经营设备和主要固定资产改进、职工数量与业务水平变化等。
9、股本。简要介绍发行人的股权变动情况、发行后股权结构、内部职工股的托管单位及确认部门等。
10、主要会计资料。按招股说明书内容介绍审计报告、完整的财务报表、主要会计政策及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等。
11.资产评估的主要情况。简要介绍有资格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评估机构对发行人资产进行有效评估的情况,包括:各类资产评估前帐面价值及固定资产净值、各类资产评估后净值、各类资产增(减)值幅度及原因等。
12.盈利预测。至少应当载明盈利预测表主要数据,相关背景及分析资料等。
13.公司发展规划。简要介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发展战略、市场发展计划、销售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设备更新计划、人员扩充计划、资金筹措和运用计划等。
14.重要合同及重大诉讼事项。应当披露发行人已签订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未来发展或者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以及发行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尚未做出判决的重大诉讼事项。
15.其他重要事项。简要披露发行人认为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查阅地点。
(三)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后出具的具有公证性的结论报告。该报告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有关的主管部门确认后生效。从法律上说,资产评估报告仅为投资人以净资产认股或者以净资产从事交易的实施依据,因此,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净资产投资折股的行为距本次股票发行时间过长的话,则该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可能已不能适当地反映评估范围内的净资产数值。在此种情况下,招股说明书对于发行人本次募股前资产负债状况的反映通常以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为准。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境内募股前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满足以下必要内容的要求:
1.正文
包括的主要内容有:评估机构与委托单位名称、评估目的与评估范围、资产状况与产权归属、评估基准日期(该项日期表述应当是评估中确定汇率、税率、费率、利率和价格标准时所实际采用的基准日期)、评估原则、评估方法和计价标准、资产评估结论(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价值结果。该评估价值结果应当包括资产原值、资产净值、重置价值、评估价值、评估价值对净值的增减值和增减率等内容)、评估人员签章及评估报告的出具日期(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章,并应当由评估机构的代表人和评估项目负责人签章)等。
2.资产评估附件
此类附件主要包括:评估资产的汇总表与明细表、评估方法说明和计算过程、与评估基准日有关的会计报表、被评估单位占有不动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等。
(四)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审计人员向发行人及利害关系人报告其审计结论的书面文件,也是审计人员在股票发行准备中尽责调查的结论性文件。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部分:审计概况、审计发现问题的情况说明、审计意见(审计意见是审计人员对审计结论的意见。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意见时,根据对企业全面、公正、客观地进行审计的结果,就不同的情况,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相反意见审计报告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人员的签章及审计报告日期(审计报告应当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签字盖章)。
(五)盈利预测的审核函
招股说明书及其附件中的盈利预测报告应切合实际,并须由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审核报告。盈利预测审核函即是经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的盈利预测进行审核后出具的审核确认函。
盈利预测由发行人在主承销商、从事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的参与下编制。预测的期间不应当少于12个月。盈利预测应当是对一般的经济条件、营业环境、市场情况、发行人生产经营条件和财务状况进行合理的假设,并对各项假设加以说明。根据我国股票发行实践,盈利预测文件中的预测数据通常包括销售收入、产品生产成本、期间费用、期间毛利、营业外收支、税金、税前利润和税后利润以及每股盈利、市盈率。注册会计师对上述数据审核后出具审核函。
为防止发行公司高估未来盈利能力,造成对投资者的误导,对盈利预测要求:
1.凡年度报告的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 10%~ 20%的,发行公司及其聘任的注册会计师应在股东大会及指定报刊上作出解释,发行公司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凡年度报告的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20%以上的,除要作出解释和公开致歉外,将停止发行公司两年内的配股资格。如有故意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发行人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1.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准备阶段审查工作依法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发行人聘请的律师(发行人律师)应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2.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工作报告是对公司发行阶段律师的工作过程,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事实极其发展过程,每一法律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的详尽、完整的阐述,并就疑难问题展开讨论和说明。
(七)验证笔录
验证笔录是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文件之一,是主承销商律师对招股说明书所述内容进行验证的记录,其目的在于保证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八)辅导报告
辅导报告是证券经营机构对发行公司辅导工作结束以后就辅导情况、效果及意见向有关主管单位出具的书面报告。
募股文件除了上述几种之外,还包括公司章程、发行方案、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及项目批文等,有兼并收购行为的还应提供被收购兼并公司或项目情况、收购兼并可行性报告、收购兼并协议、收购兼并配套政策落实情况、被收购兼并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被收购兼并企业前一年和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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