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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从业考试发行与承销基础讲义1-28

来源:233网校 2010年2月17日

  第五节

  进入国债市场承销的业务资格条件:(多选、判断)

交易所债券市场承销团成员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承销团成员
主体要求 经批准依法成立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经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法人金融机构等
注册资本要求 注册资本金在5亿元以上 注册资本金在3亿元以上
合规经营 依法在批准的范围内经营业务,无重大违规记录
业绩要求 经营业绩良好
技术能力 有负责国债业务的专职部门以及齐备、稳定的计算机系统等

  第六节

  1.证券公司承销中央企业债券的,须具备以下条件:(多选、判断,注意与承销地方债券的所要求资格的区别,地方债券承销资格更严格)

  (1)取得《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如是主承销商,还应取得主承销商资格证书;

  (2)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3)近一年内无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公司承销地方企业债券的,须具备以下条件:(多选、判断)

  (1)取得《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如是主承销商,还应取得主承销商资格证书,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

  (2)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3)近一年内无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5)已承销尚未到期的企业债券总金额不得高于其净资产的80%;

  (6)近一年内未出现过承销的企业债券卖不出去、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余额包销或到期不能兑付、被迫垫付兑付资金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情况。

  3.证券公司申请企业债券承销资格,须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申请材料:(多选)

  (1)申请书;

  (2)符合债券承销条件的证明材料或陈述材料;

  (3)承销协议;

  (4)承销团协议;

  (5)市场调查与可行性报告;

  (6)主承销商对承销团成员的内核审查报告;

  (7)风险处置预案。

  4.债券承销资格的核准程序包括两个层次:一是证监会派出机构的初审,要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二是证监会复审,复审通过后由证监会批复,并抄送有关派出机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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