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辅导对象全体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参与整个辅导过程,并积极配合辅导工作。(多选,注意应全程参加辅导的人员)
2.辅导对象有义务提供辅导工作所需要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判断)
3.辅导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辅导机构应向派出机构进行辅导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材料应包括:(单选、多选,辅导期从备案之日起算)
(1)辅导备案申请报告;
(2)辅导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3)辅导机构及辅导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4)辅导对象全体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5)辅导协议;
(6)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
(7)辅导对象基本情况备案表;
(8)辅导人员对同期担任辅导工作的公司家数的说明。
4.派出机构应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前条规定的内容对辅导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审查。如无异议,(备案申请报送日)即为备案登记日。如有异议,应给予书面反馈意见,明确提出再次申请备案的要求。(单选、判断)
5.从辅导开始之日起,辅导机构(每三个月)向派出机构报送一次辅导工作备案报告。最后一次报送的备案报告,可与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合一。(单选,报告频率为3个月)
6.辅导对象应在辅导期满(六个月)之后十天内,就接受辅导、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在当地至少(两种)主要报纸(连续公告二次)以上,公告信息中应包括派出机构的举报电话及通信地址。(单选)
7.辅导机构应于辅导期内对接受辅导的人员进行至少(一次)书面考试。(单选)
8.辅导机构认为达到辅导计划目标后可向派出机构报送(辅导工作总结报告),提出辅导评估申请,派出机构应按规定出具(“辅导监管报告”)。(单选)
9.辅导机构结束辅导工作、派出机构出具“辅导监管报告”后,主承销商或推荐人可结合辅导总结报告、尽职调查情况、内部核查结论向中国证监会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推荐。(多选、判断,注意主承销商推荐的客观条件的完成)
10.在辅导工作结束至主承销商推荐之间,辅导机构仍应持续关注辅导对象的重大变化,对发生与“辅导总结工作报告”不一致的重大事项,应向派出机构报告。(重点判断)
11.辅导对象发行上市后,主承销商应在履行回访或保荐义务过程中持续关注信息披露和与辅导工作总结报告有关的事项。(判断)
12.辅导机构和辅导对象认为在协议期内未达到辅导目标的,可申请适当延长辅导时间,并向派出机构书面说明。(判断)
13.辅导工作结束后,辅导对象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进行辅导:(多选)
(1)辅导工作结束至主承销商推荐期间发生控股股东变更;
(2)辅导工作结束至主承销商推荐期间发生主营业务变更;
(3)辅导工作结束至主承销商推荐期间发生1/3以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4)辅导工作结束后三年内未有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应重新进行辅导的其他情形。
14.辅导对象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未予核准的,除非中国证监会在不予核准通知书中另有其他要求,应针对存在的问题重新辅导(半年)以上。(单选、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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