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1年10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证监发[2001]125号),原《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17号)、《关于公司公告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141号)同时废止。(判断,单选、重点新修改内容)
2.首次发行上市辅导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多选)
(1)促进辅导对象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
(2)促进辅导对象形成独立运营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3)督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4)促进辅导对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法制意识;
(5)促进辅导对象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基本条件;
(6)促进辅导机构及参与辅导工作的其他中介机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3.辅导期限至少为一年。辅导期自辅导机构向辅导对象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备案材料后,派出机构进行备案登记之日开始计算,至派出机构出具监管报告之日结束。(单选、判断,注意辅导期限起止日的口径:从派出机构备案登记到出具监管报告)
4.辅导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突出重点,鼓励创新)、(责任明确,风险自担)。(多选)
第二节
1.辅导对象聘请的辅导机构应是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机构以及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机构。(单选、判断)
2.辅导机构应当针对每一个辅导对象组成专门的辅导工作小组。(判断)
3.辅导对象拟或已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执业人员应在辅导机构的协调下参与辅导工作,辅导机构也可根据需要另行聘请执业会计师、律师等参与辅导。(判断,注意辅导机构可另行聘用中介机构)
4.辅导机构至少应有(三名固定人员)参与辅导工作小组。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担任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工作项目负责人的经验。同一人员不得同时担任(四家)以上企业的辅导工作。(单选、判断)
5.辅导对象依法自主选择辅导机构,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代替辅导对象选择或干预其选择。(判断)
6.辅导机构可以是辅导对象提出发行上市申请的推荐人或保荐人。(判断)
相关推荐:
更多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