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1.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多选)
(1)最近3年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擅自改变招股文件所列募集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
(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组中进入公司的有关资产的财务会计资料及重组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招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存在为股东及股东的附属公司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新股发行申请。(单选、判断)
3.上市公司增发披露盈利前景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判断,注意并没有要求上市公司增发时一定要进行盈利预测)
4.上市公司配股收益实现不利,分下述情况处理: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到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上市公司董事长、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如无合理解释,上述人员应当在指定报刊公开道歉,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给予公开批评;上市公司配股当年出现亏损的,中国证监会自作出公开批评之日起(2年内),不再受理该公司发行新股的申请。(重点内容,判断、单选)
5.2001年4月1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证监发[2001]56 号,原《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证监[1999]13号)、《关于发布<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招股意向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44号)同时废止。(单选、判断)
6.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票应编制(配股说明书),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发售股票即增发应编制(增发招股意向书)及(增发招股说明书)。(单选、多选、判断)
7.增发招股意向书除(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及(筹资金额)等内容可不确定外,其内容和格式应与增发招股说明书一致。(多选、判断)
8.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应编制增发招股说明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判断,增发招股意向书在增发招股说明书之前编制)
第三节
1.证券公司尽职调查的内容:(多选,注意初次发行与增发提交的文件不同,前者没有尽职调查报告)
承销种类向证监会提交文件文件主要内容
需要辅导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推荐函中说明内核情况并填报核对表
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推荐函、尽职调查报告,填报核对表·
发行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承销总结报告推介、定价、申购、该股票二级市场表现及发行组织工作等内容
2.主承销商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尽职调查报告必备内容包括三个主要部分:(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对上市公司本次新股发行的调查重点)、(证券公司对上市公司申请新股发行的结论性意见)。(多选,其中第二部分是重点内容)
3.对上市公司本次新股发行的调查重点包括9个方面: (重点内容,多选,注意每——个所调查方面的具体内容,以及证券公司通过调查要对何种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1)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调查;
(2)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调查(除独立性之外);
(3)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调查;
(4)上市公司财务和经营风险的调查;
(5)上市公司所执行的会计政策稳健性的调查;
(6)上市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调查;
(7)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来分配与筹资情况的调查;
(8)上市公司或有风险的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9)其他需要关注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4.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时间要求是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的时间间隔达到1个会计年度以上。(判断,不仅要求时间上达到12个月,而且必须间隔1个完整会计年度)
5.上市公司配股的规模不超过前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30%);如有超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全额认购所配股份。(单选、判断)
相关推荐:
更多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