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1.投资银行作为专业的并购中介,可以为收购公司提供(方案设计)、(方案实施)、(并购后重组)等工作,使并购活动最终与公司的战略目标相一致。(多选)
2.投资银行充当收购方顾问时提供的服务包括:(多选)
(1)寻找收购机会,例如打探目标公司的情况。
(2)从收购方的战略和其他角度评价目标对象;为目标对象估价;提供“合理价值”建议。
(3)为交易制定合适的筹资方案,包括出价、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4)为客户进行友好或敌意收购谈判提供战略和战术方面的建议。
(5)收集潜在的收购对手资料。
(6)向目标公司的股东有效地“推销”这次竞购活动。
(7)从股市收集金融机构对这次竞价及其条款反应态度的资料。
(8)查清这次行动的潜在障碍,如政策上的障碍等,帮助收购方准备应付这类公关。
(9)协助准备出价文件、利润预测、对股东和传媒的通告,并确保其准确性。
3.投资银行向被收购方即目标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多选)
(1)监察目标公司的股价,追查潜在的收购者和预先警告有被收购的可能性。
(2)制定有效的防御收购战略,例如提高股息。
(3)帮助被收购者及其会计师准备利润预测。
(4)寻找能阻止敌意收购的救星。
(5)作为自卫策略的一部分,安排买家对目标公司进行资产剥离或管理层收购。
(6)收集金融机构对出价的反馈。
4.投资银行在并购业务中的收费有三种类型:(多选)
(1)统一的百分比,通常为出售价格的2%~3%;
(2)如果价格比预定的好,在固定百分比的基础上再上一定的鼓励酬金;
(3)按成交价格递减收费。
第五节
1.中国证监会(2001年12月10日)发布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文件对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做出了规定。(多选、单选)
2.“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行为”,是指上市公司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情形: (重点内容,单选、判断,注意几个比例的含义)
(1)购买、出售、置换人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
(2)购买、出售、置换人的资产净额(资产扣除所承担的负债)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
(3)购买、出售、置换人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
3. 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出售、置换的,以其累计数计算购买、出售、置换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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