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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从业考试发行与承销笔记(6)

来源:网络 2010年9月8日
导读: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考试要求:掌握股票的估值方法。熟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制度。
  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

  【考试要求】掌握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基本要求,掌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概念及其实施、行使和披露。了解回拨机制。

  【考试重点】掌握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基本要求,掌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概念及其实施、行使和披露。

  节首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以及向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配售等方式。

  【知识点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高效原则

  ▲经济原则

  【知识点2】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1.条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2.要点: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知识点3】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发行同步进行)

  1.基本规定。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交易所向符合条件的询价对象提供申购平台进行初步询价及累计投标询价。

  ▲主承销商书面委托→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登记结算平台代理主承销商申购资金的收付+网下发行募集款的收取。

  ▲发行人书面委托→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电子化发行业务的询价对象及主承销商,应向交易所申请获得申购平台证书,同时具有询价对象和主承销商双重身份的机构应分别申请。

  ▲主承销商及结算银行通过登记结算公司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PROP)与登记结算平台完成数据交换。

  2.询价与申购

  ▲初步询价开始日前2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应向交易所申请股票代码。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在获得股票代码后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初步询价期间,原则上每1个询价对象只能提交1次报价,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在申购平台填写具体原因。询价对象修改报价的情况、申购平台记录的本次发行的每1次报价情况将由主承销商向证监会报备。

  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和参与累计投标、申购的股票配售对象应在初步询价截止日12:00前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登记备案工作。

  初步询价截止后→主承销商从申购平台获取初步查询报价情况→确认参与初步询价并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信息→累计投标询价开始前1个交易日15:00前→将询价对象所管理的配售对象信息通过申购平台发送登记结算平台→登记结算平台自动核查申购平台转发的配售对象证券账户的代码有效性,将核查结果反馈给主承销商→将证券账户代码有效的配售对象信息提供给结算银行。

  ▲累计投标询价报价阶段:询价对象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可多次申报,一经申报,不得撤销或者修改。每个配售对象多次申报的累计申购股数不得超过本次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票总量。主承销商可通过申购平台实时查询申报情况,并于T日(累计投标询价截止日)15:00后,查询并下载申报结果。主承销商确认累计投标询价申报结果数据,并将确认后的数据于T日15:30前通过申购平台发送至登记结算平台。

  3.资金的收取与划付

  ▲各配售对象在累计投标询价报价阶段办理申购资金划入时,须将网下发行申购款划付至登记结算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并在付款凭证注栏中注明申购所对应的证券账户及股票代码,若没有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

  ▲T日,登记结算平台(收到交易所发送的累计投标询价申报数据后,核算每个配售对象应付申购款金额)将核算结果通过PROP发送给主承销商。T日16:00点为网下申购资金入账的截止时点。配售对象须在16:00前将申购资金划入登记结算公司开立在结算银行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汇款时须在汇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其申购证券账户及申购证券的股票代码。

  ▲1个配售对象只能通过1家结算银行办理申购资金的划入,配售对象须通过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的银行收付款账户办理申购资金的划出、划入。

  ▲主承销商:于T日17:30后通过其PROP信箱获取各配售对象截至T日16:00的申购资金到账情况;于T+2日7:00前将确定的配售结果数据,包括发行价格、获配股数、配售款、证券账户、获配股份限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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