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估值和询价
【考试要求】掌握股票的估值方法。熟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制度。
【考试重点】掌握股票的估值方法
【知识点1】股票的估值方法:为股票定价的基础
1.相对估值法
(1)可比公司法
(2)可比较的发行公司的初次定价和它们的二级市场表现→根据发行公司的特质进行价格调整,为新股发行进行估价
(3)比率指标:
①市盈率法
▲市盈率=股票市场价格/每股收益
▲每股净利润的确定方法
ⅰ全面摊薄法:全年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
ⅱ加权平均法:
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中应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估值
②市净率法
市净率=股票市场价格/每股净资产
2.绝对估值法
(1)贴现法,主要包括贴现现金流量法(DCF)、现金分红折现法(DDM)
(2)步骤
3.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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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点 |
缺点 |
相对估值法 |
▲简单易用,迅速获得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
▲易产生偏见“可比公司”选择是个主观概念 |
绝对估值法 |
▲体现的是内在价值决定价格 |
▲需要比较可靠地估计未来现金流量,同时根据现金流量的风险特性又能确定出恰当的贴现率,实际操作,可能相去甚远。(陷入财务危机的公司、收益呈周期性分布的公司、正在进行重组的公司和拥有某些特殊资产的公司) |
【知识点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与定价
1.向谁询?机构投资者
(1)询价对象应符合的条件:注意两个“12个月”
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从被证券业协会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之日起已满12个月
(2)额外规定:除了符合基本规定之外的规定
①证券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证券自营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②信托投资公司经相关监管部门重新登记已满两年,注册资本不低于4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③财务公司成立两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12各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3)询价对象应在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对上年度参与询价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规定的条件及是否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对询价对象的监管要求进行说明。
(4)询价对象有下列情形,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将其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
▲不再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相关监管要求被监管谈话3次以上
▲未按时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2.谁来询价?该向询价对象提供什么?
主承销商应在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3.询价与定价
询价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询价对象申请参与初步询价的,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
▲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