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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证券发行与承销知识点:投资银行业务资格

来源:233网校 2013年2月3日

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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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条件(P15)

  1.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证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2.经营单项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且经营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一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3.以下业务需要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两家。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

  知识点一、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P16页,7条)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3.保荐业务部门要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内部结构设置合理,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

  4.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近3年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

  5.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

  6.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保荐资格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材料(P16,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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