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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考前辅导:第八章

来源:233网校 2013年8月2日
  知识点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的设计要求
  (一)发行规模
  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发行人根据其投资计划和财务状况确定;(多选题)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最近1期末净资产额的40%;
  3.对于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得高于最近l期末公司净资产额的40%;
  4.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二)期限
  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短期限为1年,最长期限为6年。
  2.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短期限为1年,没有最长期限的要求。
  3.认股权证的存储期间不得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而且是至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
  (三)转股期或行权期
  1.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2.对于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6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时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
  (四)转股价格或行权价格
  1.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2. 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3.募集说明书约定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多选题)
  (1)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2)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4.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五)面值和利率
  1.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
  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由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和利率确定方式与此相同。
  (六)债券本息偿还
  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偿还事宜与此相同。 
  (七)赎回、回售及转股价格修正
  存在条款的,应当明确约定实施这些条款的条件、方式和程序等。
  (八)担保要求
  1.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1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
  2.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1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
  4.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估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估值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5.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不提供担保;发行公司提供担保的,其要求与此相同。
  (九)评级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多选题);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十)债权人权利保护(P261,单选题或多选题)
  【例题3·单选题】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发行人根据其投资计划和财务状况确定
  B.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最近1期末净资产额的30%
  C.对于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得高于最近l期末公司净资产额的40%
  D.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40%
  知识点四、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
  在价值形态上,可转换公司债券赋予投资者一个保底收入,即债券利息支付与到期本金偿还构成的普通附息券的价值;同时,它还赋予投资者在股票上涨到一定价格条件下转换成发行人普通股票的权益,即看涨期权的价值。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价值
  1.转换价值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转换时按转换成普通股的市场价格计算的理论价值。转换价值等于每股普通股的市价乘以转换比例,用公式表示:
  CV=P×R
  式中:
  CV――转换价值;
  P――股票价格;
  R――转换比例。
  2.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有一定的转换期限,在不同时点上,股票价格不同,转换价值也不相同。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值
  可转换公司债券实质上是一种由普通债权和股票期权两个基本工具构成的复合融资工具,投资者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价于同时购买了一个普通债券和一个对公司股票的看涨期权。正是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股票期权,给债券的定价带来了很大困难。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值可以近似地看作是普通债券与股票期权的组合体。
  第一,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者可以按照债券上约定的转股价格,在转股期内行使转股权利,这实际上相当于以转股价格为期权执行价格的美式买权,一旦市场价格高于期权执行价格,债券持有者就可以行使美式买权从而获利。
  第二,由于发行人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条款中规定,如果股票价格连续若干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某一赎回启动价格(该赎回启动价要高于转股价格),发行人有权按一定金额予以赎回。所以,赎回条款相当于债券持有人在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就无条件出售给发行人的一张美式买权。当然,发行人期权存在的前提是债券持有人的期权还未执行,如果债券持有人实施转股,发行人的赎回权对该投资者也归于无效。
  第三,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回售条款规定,如果股票价格连续若干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某一回售启动价格(该回售启动价要低于转股价格),债券持有人有权按一定金额回售给发行人。所以,回售条款相当于债券持有人同时拥有发行人出售的1张美式卖权。
  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当于这样一种投资组合:投资者持有1张与可转债相同利率的普通债券,1张数量为转换比例、期权行使价为初始转股价格的美式买权,1张美式卖权,同时向发行人无条件出售了1张美式买权。所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值可以用以下公式近似表示:
  可转换公司债券价值≈纯粹债券价值+投资人美式买权价值+投资人美式卖权价值-发行人美式买权价值
  1.对于普通债券部分。P263 现金流贴现法确定价值
  2.对于股票期权部分,目前有两种定价方法。P277
  (1)布莱克-斯科尔斯(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
  (2)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1979年,经济学家Cox,Ross和Robinstein发表了《期权定价:一种简化的方法》的论文,提出了二叉树模型(Binomial Model)。这个模型建立了期权定价数值算法的基础,解决了美式期权的定价问题。模型以发行日为基点,模拟转股起始日基础股票的可能价格以及出现这些价格的概率,然后确定在各种可能价格下的期权价值,最后计算期权的期望值并进行贴现求得期权价值。根据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特点,采用二叉树模型进行定价方法较为可行。
  (三)影响可转换公司债券价值的因素
  影响可转换公司债券价值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票面利率。票面利率越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权价值越高;反之,票面利率越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权价值越低。
  2.转股价格。转股价格越高,期权价值越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值越低;反之,转股价格越低,期权价值越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值越高。
  3.股票波动率。股票波动率是影响期权价值的一个重要因素,股票波动率越大,期权的价值越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值越高;反之,股票波动率越低,期权的价值越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值越低。
  4.转股期限。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权是一种美式期权,因此,转股期限越长,转股权价值就越大,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值越高;反之,转股期限越短,转股权价值就越小,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值越低。
  5.回售条款。通常情况下,回售期限越长、转换比率越高、回售价格越高,回售的期权价值就越大;相反,回售期限越短、转换比率越低、回售价格越低,回售的期权价值就越小。
  6.赎回条款。通常情况下,赎回期限越长、转换比率越低、赎回价格越低,赎回的期权价值就越大,越有利于发行人;相反,赎回期限越短、转换比率越高、赎回价格越高,赎回的期权价值就越小,越有利于转债持有人。在股价走势向好时,赎回条款实际上起到强制转股的作用。也就是说,当公司股票增长到一定幅度,转债持有人若不进行转股,那么,他从转债赎回得到的收益将远低于从转股中获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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