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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考前辅导:第八章

来源:233网校 2013年8月2日
  第二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与核准
  大纲要求:熟悉可转换债券发行的申报程序。了解可转换债券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熟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程序。
  知识点一:申报程序(多选题)
  (一)董事会决议并公告
  1.本次证券发行的方案。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3.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4.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二)股东大会决议并公告
  表决程序及相关要求。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保荐事项
  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证券,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四)编制申报文件
  1.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职责:负责向证监会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并负责报送发行申请文件。还应负责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责任,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自上市之日算起。
  2.律师的职责: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并且对可转债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方案、发行条款、担保和资信情况进行核查,明确发表意见。
  3.注册会计师的职责。
  知识点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了解)P267~268
  知识点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核准程序(7个步骤,多选题)P268~269
  (一)受理申请文件
  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未按规定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
  (二)初审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四)核准
  (五)证券发行
  1.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2.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六)再次申请: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七)证券承销: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  
  【例题4·单选题】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报( )核准。
  A.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B.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
  C.省级人民政府
  D.中国证监会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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