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一
(中国香港创业板市场的上市条件)
1.适用于所有发行人的一般条件(六条)发行人必须依据内地及中国香港地区、百慕大或开曼群岛的法律正式注册成立,并须遵守该类地区的法律(包括有关配发及发行证券的法律)及其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同等文件的规定。
2.适用于新申请人的附加条件(四个方面)
3.有关新申请人的其他条件
(1)除《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21条另有规定外,新申请人不得出现以下情况:
①在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最后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期内更改其财政年度期间;
②在任何盈利预测期间或在现有财政年度(以较长期间为准)更改其财政年度期间。
(2)《创业板上市规则》第ll.20条规定新申请人的附属公司通常能获准更改其财政年度期间的条件:
①该项更改旨在使附属公司的财政年度与新申请人的财政年度相配合;
②业绩已作适当调整,而有关调整必须在向交易所提供的报表中作出详细解释;
③在上市文件及会计师报告中作出充分披露,说明更改的理由,以及有关更改对新申请人的集团业绩及盈利预测影响。
(3)上市公司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于上市时必须最少共持有新申请人已发行股本的35%。
①管理层股东:控制5%或以上的投票权,并能对管理层作出指令或发挥影响力的股东。
②高持股量股东:配售及资本化发行后有权行使本公司股东大会5%或以上的投票权,而且不是上市时管理层股东的那些股东。
4.分配基准
上市文件必须披露发行人拟分配证券的基准详情,包括公众人士及配售部分各自持有证券的详情。发行人、董事、保荐人及包销商必须采纳公平准则分配证券。
5.公开招股发售期间的确定
涉及向公众人士招股的任何上市方法,发行人须在上市文件内载列有关发售期限的详情。
6.包销商
中国香港联交所就任何拟采用的包销商(如有)在财政上是否适合做咨询发行人保留权利,如果交易所不信任包销商的包销能力,则可以拒绝其上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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