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8日起施行《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要点一
(适用范围及例外情况)
1.适用范围
(1)股权并购情形
①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
②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独资企业。
(2)资产并购情形
①外国投资者先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
⑦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2.例外情况(略)
没有规定的,按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办理。
要点二
(并购方式、要求及涉及的政府职能部门)
1.并购方式
并购方式有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股权并购包括以货币现金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的增资股权,或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东股权或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股权等不同情形下的不同股权并购方式;而资产并购仅允许以货币现金购买境内公司资产,而排除以股权作为专付对价购买境内公司资产的情形。
2.并购要求
3.涉及的政府职能部门
(1)审批机关: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2)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3)外汇管理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4)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国资委或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
(6)税务登记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及地方各级税务机关。
要点三
(基本制度)
1.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界定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被并购境内公司债权和债务的处置
(1)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2)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
(3)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但是该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在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之前至少l5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
3.交易价格确定的依据
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变更或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时,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4.出资时间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l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5.出资比例的确定(了解)
6.投资总额上限的设定
(1)股权并购投资总额上限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l0/7。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l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2)资产并购投资总额上限的设定(了解)。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应根据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和实际生产经营规模,确定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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