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1.监管主体(1)证监会。
(2)证券业协会。
2.财务顾问及有关当事人的义务
(1)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法律义务: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承担保密责1壬等。
(2)财务顾问的委托人的法律义务:配合、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3.持续信用监管
报考监管,并将下列事项记入其诚信档案:
(1)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被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
(2)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其他委托人违反公司治理有关规定、相关资产状况及上市公司经营成果等与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出现较大差异的:
(3)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事项。
4.证监会对财务顾问和财务主办人的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就并购重组事项出具盈利预测报告的,在相关并购重组活动完成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80%的,证监会责令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实现盈利预测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证监会同时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报告等监管措施。
5.法律责任
财务顾问不再符合《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告并依法进行公告,证监会责令改正。主办人发生变化的,财务顾问应在5个工作日向证监会报告。
要点四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的填报要求)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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