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及验收
中国证监会分别于2006年5月、2008年12月实施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根据规定,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应当对发行人进行辅导。
保荐机构辅导工作完成后,应由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辅导验收。
2.保荐机构的内核
为规范保荐机构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活动,2001年3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证监发E2001]48号),各保荐机构应按照该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内核和推荐,开展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
在发行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保荐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承销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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