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信息披露
【考点一】信息披露概述
一、信息披露的方式
信息披露的方式主要包括: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将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二、信息披露的原则
(1)真实性原则。
(2)准确性原则。
(3)完整性原则。
(4)及时性原则。
三、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1)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1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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