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事项
(1)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2)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
(3)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并购重组事项。
二、并购重组委员会的组成
并购重组委员会由专业人员组成,人数不多于35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不多于7名。并购重组委员会根据需要按一定比例设置专职委员。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4年。
三、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
并购重组委员会通过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进行审核工作,每次参加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的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为5名。
四、对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工作的监督
1.对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的监督:
(1)问责制度。
(2)违规处罚。
(3)举报监督机制。
2.对并购重组申请人等的监督
(1)暂停审核。
(2)暂停核准或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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