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规则
财务顾问业务规程:①签订委托协议;②尽职调查;③规范辅导;④内部审核;⑤财务顾问专业意见的出具与相关承诺;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后的相关工作与规定;⑦财务顾问内部报告制度的建立;⑧持续督导;⑨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制度的建立。
二、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1)监管主体:①中国证监会;②中国证券业协会。
(2)财务顾问不再符合《财务顾问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依法进行公告,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期满后,仍不符合《财务顾问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财务顾问主办人发生变化的,财务顾问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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