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某些不便披露的商业秘密,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52.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财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
53.发行人可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刊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报刊的披露。
54.对所披露的风险必须做定量分析。
55.境内上市外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
56.外资股只有发行行为要受到境外募集行为发生地有关法律的约束。
57.向特定的少数投资者发行债券称为公募。
58.助销是指承销商向社会推销债券,到了销售截至日期,未售出的余额由承销商负责认购。
59.债券发行时,只能按照面值发行,不允许折价发行和溢价发行。
60.按照国际金融市场的通常做法,采取私募方式不需要使用严格的招股说明书。
61.国际债券只能在期满时一次偿还,中途不允许偿还。
62.在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所披露的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只需遵循有关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63.在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应披露近两年关联交易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包括在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中所占的比例。
64.在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应披露不少于最近三年的简要利润表、不少于最近三年末的简要资产负债表、不少于最近一年的简要现金流量表。
65.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股票上市公告书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技术处理。
66.股票上市公告书不需披露有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情况。
67.在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最近一期的比较合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以及最近一期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68.在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中,关联交易可以按不同的交易类型分别披露。
69.在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五年关联交易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包括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中所占的比例。
70.在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应披露设立独立董事(如有)的情况,包括独立董事的人数,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制度安排以及实际发挥作用的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