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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证券从业证券发行与承销模拟试题(二)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17日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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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转债上市公告书内容:(2)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应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中作重要提示。
192、对于一般法人配售的股票,自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方可上市流通。
193、无形资产由于没有一定的计价标准,故通常不进行评估。
194、除金融类上市公司外,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所募集的资金不得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19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要求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报送的申请文件应包括公开披露的文件和一切相关材料。
196、证券公司持有发行人7%以上的股份,或是前五名股东之一。不得成为股票发行人的主承销商,但是可以成为副主承销商。
197、对上市公司辅导的,辅导人员只要是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正式从业人员,并从事证券承销业务两年以上。
198、辅导机构、辅导人员和辅导对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应具有连续性,如辅导人员发生变更,应办妥交接手续,并应于变更之后5个工作日内向派出机构书面备案,说明变更原因。
199、招股说明书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此期限不得延长。
200、在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最近一期的比较合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以及最近一期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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