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应当良好,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 )
162、发审委会议首先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是否需要暂缓表决进行投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的,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的,发审委会议按正常程序对该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 )
163、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164、谈话对象对谈话所涉及的重要事项说明不清,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在限期内又未能进行充分补充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其进行公开批评。 ( )
165、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 )
166、独立董事的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
167、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应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这一点对于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同样适用。( )
168、可转换债的转换价值等于转换价格乘以转换比例。 ( )
16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规定,辅导期限至少为1年。 ( )
170、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参与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可以视为一致行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