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24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
132、中国证券业协会可对证券经营机构担任某只证券的承销商提出否决意见;对自收到完 整的备案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业协会未提出否决意见的,视为得到认可。( )
133、采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部分新股的办法发行股票时,应在T+3天进行摇号抽签。( )
134、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2年,无最长期限限制;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 )
135、在招股说明书制作过程中,如果发行人计划招募的股份数额较大,既在中国香港和美国进行公开发售,同时又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全球配售,则在发行准备阶段只需要准备国际配售信息备忘录。( )
136、上市公司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的20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一次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有关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10个交易日停止交易的事项。( )
137、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应当证明公司在最近24个月内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138、发行人计划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应当提请监事会批准,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新股为本次发行的一部分。( )
139、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终结果,不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 )
140、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