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外的其他财务顾问机构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除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本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最近3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的证明文件。( )
172、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结束1年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
173、改制设立的股份公司,其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重组进入股份公司的,其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使用的商标权无须进入股份公司。( )
174、提交发行新股申请文件并经受理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进入核准阶段,此时主承销商的尽职调查责任终止。( )
175、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期限可以超过10年。( )
176、发行人进行重组的,应当按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所规定的重组方式进行。( )
177、如果专项复核会计师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复核事项所出具的复核意见与原申报财务资料存在差异,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及申报会计师应就该复核差异提出处理意见,审核人员不需要将该复核差异及处理情况向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汇报。( )
178、企业可以发行资产抵押债券和第三方担保债券,但不可以发行无担保信用债券。( )
179、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应公告2次跟踪评级报告。( )
180、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