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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全真预测试卷(4)

来源:233网校 2010年4月14日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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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

162、在发行过程中,承销人的分销总额以其承销总额为限。如发生超卖,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将不予办理过户,并书面报中国人民银行和发行人。(  )

163、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半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

164、辅导对象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具体接受辅导的为公司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4%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  )

165、发审委委员在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时,不得提议暂缓表决。(  ) 

166、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高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

167、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准备发行过程中,必须选聘境外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审计机构。(  )

168、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成立后,可以不进行公告。(  ) 

169、发行人应披露最近1年实际股利分配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170、发行人可将上市公告书刊载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其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上的披露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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