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交易所。( )
112、上市公司决定撤回证券发行申请的,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次2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
113、上市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低者为准。( )
114、《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的净资产额。( )
115、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
116、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是指上市公司询不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只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 )
117、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内,如果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发行价格,主承销商可以根据授权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发行人获得发行此部分新股所募集的资金。( )
118、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
119、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发行价格区间和发行价格确定后,应当一起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
120、配股是上市公司向新老股东定价、定量发行新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