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994年我国政策性银行成立后,金融债券的发行主体从商业银行转向政策性银行,首次发行人为中国进出口银行。( )
13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2年内曾发生变动的,应披露变动情况和原因。 ( )
133、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 ( )
134、我国的金融债券主要由商业银行发行。 ( )
135、中期票据投资者可就特定投资需求向主承销商进行逆向询价,主承销商可与企业协商发行符合特定需求的中期票据。( )
136、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电子化发行业务的询价对象及主承销商,应向交易所申请获得申购平台证书,同时具有询价对象和主承销商双重身份的机构可以一次性申请。( )
137、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董事会批准。( )
138、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评级。 ( )
139、无形资产是指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不具有实物形态,并在较长时间内(超过2年) 使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受益的资产。 ( )
140、金融债券的续存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1日前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