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30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1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公布3次。 ( )
142、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刊登后至获准上市前,拟发行公司发生重大事项的,应于该事项发生后第1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说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应出具专业意见。( )
143、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
144、可转换债券的转股价格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价格的确定应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上下浮动一定幅度。 ( )
145、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行为完成后3个月内,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规范运作情况的报告。 ( )
146、上市公告书是发行人在股票上市后向公众公告发行与上市有关事项的信息披露文件。( )
147、发审委委员在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时,可以提议暂缓表决。( )
148、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20%以上。( )
149、盈利预测是主承销商对未来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预计和测算。 ( )
150、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