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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发行与承销《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概述》练习试题

来源:233网校 2010年8月13日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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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

152、上市公司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

153、我国目前遵循的是授权资本制的原则,不仅要求公司在章程中规定资本总额,而且要求在设立登记前认购或募足完毕。 ( )

15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 )
155、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 )

156、除了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 )

157、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l/2,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 )

158、股份有限公司减资生效后,如果是因资本过剩而减资,应当按照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向股东发还股款,或者免除或减少股东缴纳股款的义务。如果是因亏损而减资,则通常由公司按比例注销股份。 ( )

159、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160、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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