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结束6个月后,方可转换公司股票;对于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6个月起方可行权。( )
132、法律审查必须由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进行操作。( )
133、横向收购是指生产过程或经营环节紧密相关的公司之问的行为。( )
134、认购证与储蓄存款挂钩,“全额预缴,比例配售”等新股发行方式同属网上发行。( )
135、破产宣告后公司就丧失了对公司财产的管理处分权,由清算组接管公司。( )
136、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5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
137、发行上市保荐制: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荐机构进行保荐,还需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
138、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外汇收入,转让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凭转让核准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结汇。( )
139、若第1号准则的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在申报时做口头说明即可。( )
140、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