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可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
142、发审委会议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时,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 )
143、发审委在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过程中,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反对票、弃权。( )
144、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新股发行申请。( )
145、如发生重大事项后,拟发行公司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拟发行公司应在报告中国证监会后第3日刊登补充公告。( )
146、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本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
147、除法律特别规定外,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
148、专项复核仅针对特定期间的财务会计数据,原则上不涉及申报期间以外的事项。( )
149、内地企业在中国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35%。( )
150、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