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发行人应详细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方面的分开情况,说明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
132、上市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可以不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 )
133、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
134、金融债券的招投标发行通过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系统进行。( )
135、在采用向一定的机构投资者或专业投资者进行配售的方式发行外资股时,发行人和承销商一般需要准备信息备忘录。( )
136、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债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 )
137、发行公司及其主承销商应在报刊上刊登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后,方可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招股意向书》全文及相关文件。( )
138、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申请境外上市,要求上市公司最近l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的净资产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的净利润的50%。( )
139、为股票发行出具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有关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6个月内不得购买或持有该股票。( )
140、境内上市外资股发行的核准程序中,企业申报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委员会审核合格的,提交监管部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