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价值重估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133.证券发行的辅导对象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具体接受辅导的为公司各级管理人员,但不包括股东。()
134。中国证监会对辅导期限有硬性要求。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进行辅导,辅导期至少为l年。()
135.辅导对象应在辅导期满3个月之后l0天内,就接受辅导、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在当地至少2种主要报纸连续公告2次以上,公告信息中应包括派出机构的举报电话及通信地址。()
136.辅导协议签署后l0个工作日内,辅导机构应向派出机构进行辅导备案登记。()
137.发行人辅导期满后,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的辅导监管报告应对辅导对象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作出实质性判断。()
138.股票的两类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法和贴现现金流量法。()来源:www.examda.com
139.可比公司法(相对估值法)反映的是内在价值决定价格,现金流折现法体现的是市场供求决定的股票价格。()
140.深圳交易所规定申购单位为1000股。()
141.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电子化发行业务的询价对象及主承销商,应向交易所申请获得申购平台证书,同时具有询价对象和主承销商双重身份的机构可以一次性申请。()
142.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和参与累计投标、申购的股票配售对象应在初步询价截止日l5:O0前完成在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登记备案工作。未在上述时间前登记备案的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均不能参与网下询价发行。()
14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及其附录和备查文件;招股说明书摘要;发行公告;上市公告书。()
144.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将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14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包括向关联方累计年度购买量占其同类业务采购量的
10%以上的交易,或对关联方年度销售收入占其同类业务销售收入l0%以上的交易。()
146.发行人应详细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方面的分开情况,说明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147.上市公司募集的资金应建立资金专项存储制度,但募集的资金无需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148.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是指上市公司询不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只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
149.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最近2年及l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50.拟发行公司在刊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的前2个工作日,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拟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与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封卷稿)之间是否存在差异,保荐人(主承销商)及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应出具声明和承诺。()
151.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刊登后至获准上市前,拟发行公司发生重大事项的,应于该事项发生后第l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说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应出具专业意见。()
152.保荐人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l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持续督导的具体要求与首发相同。()
153.发行人和保荐人报送发行申请文件,初次应提交原件l份,复印件2份;在提交发审委审核之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书面文件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154.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照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的持有人具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55.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少于5000万元时,在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公告3个交易日后停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
156.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全部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157.对于事先已确定发行条款的国债,我国仍采取承购包销方式,目前主要运用于不可上市流通的凭证式国债的发行。()
158.目前,我国的国债只有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两类。()
159.目前,财政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以公开招标方式发行记账式国债。()
160.目前,我国凭证式国债发行完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记账式国债发行完全采用承购包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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