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律师应及时、准确、真实地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 )
132、发行人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集资金,可换成外汇移至境外。( )
13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出证监会根据其投资计划和财务状况确定。 ( )
134、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签订的承销团协议应包括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
135、境内证券公司要取得外资股承销业务资格,其净资产应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 ( )
136、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可以弃权。 ( )
137、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文件前,或在报送申请文件后且证券尚未发行前更换为本次发行证券所聘请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及发行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分别说明。 ( )
138、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应不得高于70%。( )
139、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
140、为了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中国证监会长期以来要求在股票发行工作中实行改制与发行上市同时进行的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