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
142、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
143、证券交易所依法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
144、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 )
145、国有资产折股时,不得低估作价并折股,一般应以评估确认后的总资产折为国有股股本。 ( )
146、主承销商应当于报送发行申请文件三天之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承销商备案材料。 ( )
147、如承销商在股票发行和承销中违规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责令改正。 ( )
148、不允许金融类公司以外的上市公司将发行新股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 )
149、法律审查必须由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进行操作。 ( )
150、发起人不得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认购股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