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暂缓表决的发行申请再次提交发审委会议审核时,原则上由另外一组发审委委员审核。( )
62、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也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要据此发行股票。( )
63、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64、发审委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普通程序规定。( )
65、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与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
66、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所有参会发审委委员分别做出解释和说明。( )
67、招股说明书摘要必须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 )
68、保荐机构至少每一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
69、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如发生应予披露事项而来不及说明的可以不再进行说明。( )
70、资产评估报告由委托单位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应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验证、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