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出台后,提出要打破行政推荐家数的办法,以后由国家确定发行额度,发行申请人需要由主承销商推荐,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证监会核准。( )
2.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其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 )
3.证券交易所负责对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 )
4.证券发行监管要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中心,增强信息披露的权威性和完整性。( )
5.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6.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通过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7.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8.公司因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
9.拟发行上市公司以出让方式从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应保证有较长的租赁期限和确定的取费方式。( )
10.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
11.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问题依法明确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
12.工作底稿是评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
13.在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过程中,发行人最近1年的净利润可以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
14.对最终定价超过预期价格导致募集资金量超过项目资金需要量的,发行人应当提前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用途。( )
1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3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
16.参加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再通过网上申购新股的,有关部门依据具体情况暂停或取消其网上配售对象资格。( )
17.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一——招股说明书》的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
18.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把能够提供给投资者判断证券投资价值的情况全部公开。( )
19.为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所有承销商应当刊登新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
20.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可以与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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